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替身当法人严重破坏经济秩序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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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替身当法人”严重破坏经济秩序


在一起交通肇事赔偿案中,执行人员发现,承担连带责任的肇事车辆挂靠公司,其法人竟是一个毫无偿还能力的80多岁老人。法院执行工作因此陷入困境。这是北京通州法院日前执行一起案件时遇到的尴尬事。据了解,近两年债务人逃避法院执行工作的手段又有创新,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存在用替身当法人的现象。(7月31日《北京青年报》)


替身法人确有增多之势,有的员工被企业悄悄“提拔”,不知不觉间坐上法人宝座,直到官司缠身才明白自己是企业“负责人”;一些与某企业毫不相干的人,比如农民工或残疾人受利益驱使,被企业老板忽悠当上替身法人,实为企业实际操控人的傀儡。


法人是企业的核心职务,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,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,只有股东才有资格担任,且必须由依法召开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产生,其他任何人不得僭越。一些企业,为何却要拉别人当法人?一则,公务员不能经商,却想利用职务之便创办公司、经商谋利,寻找替身,便能隐瞒其实际出资人身份,在商场大唱双簧戏。


二则,替身可作为挡箭牌恶意逃避法人代表责任。法人在企业经营中,若有非法经营、弄虚作假、抽逃资金、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就会面临行*处分、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;一旦企业因资金等问题倒闭,法人要首当其冲背上一身债务。找个替身便相当于找了个替罪羊。


这就不难理解替身法人为何会大行其道。这种做法是对正常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,是对法院执行债务偿还、损害赔付、限制老赖高消费及出境等公务的恶意阻碍。引人思考的是,“替身”是如何成功当上法人的?工商部门在进行变更企业法人登记时又是如何审核的?虽然变更法人需经过多重程序,但据说在一些地方,个别企业操控者甚至用一张虚假材料也能达到变更目的,这种变更程序相当于牛栏关猫,难怪一个没有任何执行能力的80多岁老人也能当上法人了。


为此笔者建议,工商部门对不太符合常规的法人进行变更时应多留个心眼,不仅要让申请变更人出示法院等部门的无诉讼证明,而且当变更人为农民工、残疾人或七八十岁高龄老人等情况时,要作出特别的详情调查和变更限制,让恶意变更行为难以得逞。当然,工商与法院也应建立法人变更信息共享机制,对欠债不还者不得更换法人,以避免一些真正的法人找到替身后金蝉脱壳、抽逃资金,规避偿债执行。总之,决不能让别有用心者钻了法律的空子。(何勇海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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稿源:光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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